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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金管銀法字第10100047510號
一、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金融控股公司有人身保險子公司者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應依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揭露保險子公司適用外匯價格準備金機制之重要會計政策、避險策略、曝險情形等相關資訊及未適用上開準備金機制對金融控股公司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暨未適用上開準備金機制之擬制合併每股盈餘。

三、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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