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

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0款規定指定之「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新增3條條文,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金管保財字第10102006361號
一、 本會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款規定指定之「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新增三條條文如附件。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新增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102006361號令

條文 內容 備註
4.2.4 風險量化之衡量應採用統計分析或其他量化技術。  
5.1.7 保險業應對國外投資資產建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訂定外匯風險的上限及其核算標準;

2、 外匯曝險比率的控管機制、外匯曝險比率之計算基礎、外匯曝險之範圍及其相對應之避險工具及避險策略;

3、 訂定定期監控頻率及流程;

4、 重大波動時之模擬情境及因應措施;

5、 執行極端情境的壓力測試及敏感性分析;

6、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低於一定比率時,應檢討避險策略及提出因應對策等(壽險業適用)。

 
5.2.6 保險業應就無活絡市場及持有至到期日(HTM;Hold to Maturity)或其他信用部位之交易,視公司需要,參採下列方式以衡量信用風險:

1、 預期信用損失(ECL=EAD x PD x LGD)之估計包含以下三項:

 (1) 信用曝險金額(EAD;Exposure at Default)。

 (2) 投資部位或交易對手之信用違約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

 (3) 投資部位或交易對手之違約損失率(LGD;Loss Given Default)。

2、 未預期信用損失可視需要,採信用損失分配估計方式。

3、 信用風險壓力測試。

條文內包含「視公司需要」執行事項者非屬本令所稱「應」執行條文之內容。
 
 

想了解更多請按此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