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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第5、41條】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166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41 條條文;修正之第 5 條條文,除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第 5 條  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
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保險商品開發作業:包括保險商品之風險評估、費率適足性之評估及
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
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約轉
換、復效、保全、收費。
三、保險商品理賠作業:包括事故調查、審核、付款作業。
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保
管、處分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清償能力評估作業:包括各種準備金提存之評估、資產品質之評估、
資產與負債配合、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投資與資金之流動性管
理、財務狀況評估及資本適足之評估。
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作業程序、公告申
報程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七、再保險作業:包括再保險方式、各種風險及承受風險之評估,再保險
自留限額及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擇。
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
九、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十、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十一、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另依法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保險業,應設計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
之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第 4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除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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