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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第 14~17、24 條;並增訂第 27-1 條】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83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7、24 條條文;並增訂第 27-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4 條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備、拆放金融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持有供交易及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如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二)非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持有至到期日及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放款及應收款。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五、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六、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支付之金額。
七、應收款項係非屬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之其他各項應收款,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款、應收證券融資款、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應收保費及其他應收款。應收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未付息之短期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
發票金額衡量。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款項之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八、當期所得稅資產係指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九、待出售資產係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回收金額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貼現及放款係押匯、貼現、放款、壽險貸款、墊繳保費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
貼現及放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貼現及放款之金額衡量。
資產負債表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評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已轉銷呆帳如有回復正常放款或收回者,應調整備抵呆帳餘額或呆帳費用。
十一、再保險合約資產係指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及再保險準備資產。
十二、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十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係指投資關聯企業,或合資控制者未採比例合併法認列聯合控制個體之權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及第三十一號規定辦理。
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十四、受限制資產係公司提供非現金擔保品(如債務或權益工具)予他人,該受讓人依合約或慣例有權出售或再抵押該擔保品時,公司應將該非現金擔保品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持有之金融資產如有供作附買回交易者,應於原帳列金融資產會計項目項下,附註揭露金融資產提供附條件交易之金額,而無須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十五、其他金融資產係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
(一)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二)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係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商品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3.未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回收幾乎所有之原始投資。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三)其他非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買入應收債權、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及其他什項金融資產。
十六、投資性不動產係子公司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十七、不動產及設備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項目。
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
不動產及設備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十八、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十九、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二十、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包括承受擔保品及其他什項資產。

第 15 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央行及金融同業存款係央行存款、金融同業存款、透支金融同業及金融同業拆放之款項。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金融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包括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及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商業本票係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七、應付款項係各項應付款,包括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利息、承兌匯票、應付融券擔保價款、轉融通借入款、應付佣金、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付款。應付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八、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九、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存款及匯款係指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十一、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十二、其他借款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借入款項。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十三、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四、負債準備係包括保險業依規定提列之各項準備及其他負債準備。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保險負債、員工福利負債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五、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連結,並以交付該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負債,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
(三)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
十六、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七、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第 16 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應單獨列示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及庫藏股票。
(一)資本公積中係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且其撥充資本比例不受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之限制者,應加註其性質及金額。
(二)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二、非控制權益係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第 17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公司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利息收入係融資授信、各種存款、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持有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票債券、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再保存出保證金、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債務商品投資等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係收受存款或舉借其他債務、辦理融資融券業務、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再保存入保證金及金融負債所發生之各項利息費用。
二、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係手續費及佣金收入與手續費費用及佣金支出之淨額,包括受託買賣及辦理融券業務、保證、簽證、承銷、經紀及分出再保險等所取得之手續費及佣金收入;手續費費用及佣金支出,包括經紀及自營經手費、轉融通手續費、承銷作業手續費、承保各種保險支付之佣金及分入再保佣金等支出。
(二)保險業務淨收益係指保險業務收益及保險業務費用之淨額。
1.保險業務收益係包括保費收入及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收益等收入。
2.保險業務費用係包括保險賠款與給付、承保費用、安定基金支出及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費用等支出。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四)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係不動產投資利益及不動產投資損失之淨額。
(五)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股利及紅利收入。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七)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及評價之損益,惟銀行為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風險,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辦理。
(八)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九)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損益。
(十)其他利息以外淨收益係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其他非利息淨損益,如出售不良債權損失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損益等。
三、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四、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係指針對各項資產所提列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之費用,包括放款、買入匯款、應收帳款承購、應收承兌票款、保證款項、催收款、信用卡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等。
五、保險負債準備淨變動係指提存及收回賠款準備、責任準備、特別準備、保費不足準備、負債適足準備、其他準備及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淨變動之費用。
六、營業費用係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七、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合計數。
八、所得稅(費用)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九、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二款之合計數。
十、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一、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二款之合計數。
十二、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等。
十三、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五、當期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
十六、當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
十七、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 24 條  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一~一)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二)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三)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四)
(五)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明細表。(格式一~五)
(六)應收款項明細表。(一~六)
(七)待出售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七)
(八)貼現及放款明細表。(格式一~八)
(九)再保險合約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九)
(十)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十之一)
(十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之二)
(十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一)
(十三)其他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十二)
(十四)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三)
(十五)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四)
(十六)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五)
(十七)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六)
(十八)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七)
(十九)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八)
(二十)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九)
(二十一)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二十)
(二十二)其他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一)
(二十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二)
(二十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三)
(二十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四)
(二十六)應付商業本票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五)
(二十七)應付款項明細表。(格式一~二十六)
(二十八)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七)
(二十九)存款及匯款明細表。(格式一~二十八)
(三十)應付債券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九)
(三十一)特別股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三十)
(三十二)負債準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一~三十一)
(三十三)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三十二)
(三十四)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三十三)
(三十五)其他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三十四)
二、綜合損益表。(格式二)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格式二~一)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格式二~二)
(三)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明細表。(格式二~三)
(四)保險業務淨收益明細表。(格式二~四)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明細表。(格式二~五)
(六)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六)
(七)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二~七之一)
(八)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二~七之二)
(九)兌換損益明細表。(格式二~七之三)
(十)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明細表。(格式二~八)
(十一)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明細表。(格式二~九)
(十二)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十)
(十三)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明細表。(格式二~十一)
(十四)保險負債準備淨變動明細表。(格式二~十二)
(十五)員工福利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三)
(十六)折舊及攤銷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四)
(十七)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明細表。(格式四~十五)
三、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第 27-1 條  金融控股公司於轉換日前原認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者,得於轉換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先前認列金融工具指定之豁免項目,或於符合本準則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條件下,將其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非屬前項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得於轉換日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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