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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法條文【修正第146-4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64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

第 146-4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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