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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金管證券字第1000039960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非由國內外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如採取以現金結算為履約給付方式,係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將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其他有價證券之交易。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八六)台財證(五)第○四○二二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陳裕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