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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相關書表格式及其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金管證期字第1000045421號
一、
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相關書表格式如附件;本書表格式自期貨商編製一百零二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二、 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二三二號令、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一二一六號令、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四○○○六○○九號令及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六○○四四四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本會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八○○○六一八九號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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