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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1794號
一、 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除編製準則另有規定外,保險業不得以遵循任一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將產生誤導,以致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所定之財務報表目的衝突為由,而不遵循編製準則、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
三、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