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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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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民國100年5月5日
金管證投字第10000092071號
一、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商品ETF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ETF及商品ETF,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一基金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二) 每一基金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應與所持有該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應與所持有該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惟認購權證、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Netting),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經本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一基金投資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每一基金投資興櫃股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二) 每一基金投資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六○○一四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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