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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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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0400008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且持有外幣短期票券以外之外幣資產總額度,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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