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金管銀法字第10000008410號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銀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 各本國銀行應於網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下列資訊(揭露表格詳附件一):
(一) 定性資訊:(全體銀行適用)
1、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範圍、資本適足性管理說明及資本結構工具說明。
2、 應揭露信用風險(含資產證券化)、作業風險、市場風險及銀行簿利率風險之風險管理制度說明。
(二) 定量資訊:
1、資本適足率及資本結構(全體銀行適用)。
2、信用風險之風險抵減後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信用風險風險成分及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差異(採用內部評等法銀行適用)。
3、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4、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市場風險值、風險值與實際損益之比較暨回顧測試穿透例外數及回顧測試之實際損益重大偏離值(採用內部模型法之銀行適用)。
5、資產證券化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三) 各銀行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揭露前一年底相關資訊,其中定性資訊除於年度中有重大變動應即時更新者外,應每年更新一次;定量資訊應於會計師完成複核後,每半年更新一次。
(四) 銀行所揭露定性及定量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

二、檢附「銀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揭露之問題與解答」(附件二)供參。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生效;本會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函說明五自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

為遵循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原則,銀行應於網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下列資訊:
(一) 資本管理
1、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範圍。(附表一)
2、資本適足率。(附表二及附表三)
3、資本結構。(附表四及附表五)
(二) 信用風險: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附表六)
2、信用風險定量資訊。(附表七至附表十)
(三) 作業風險:
1、作業風險管理制度。(附表十一)
2、作業風險定量資訊。(附表十二)
(四) 市場風險:
1、市場風險管理制度。(附表十三)
2、市場風險定量資訊。(附表十四至附表十七)
(五) 資產證券化:
1、資產證券化管理制度。(附表十八)
2、資產證券化定量資訊。(附表十九)
(六) 銀行簿利率風險管理制度。(附表二十)
 
【附表一】
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範圍

【附表二】
資本適足性管理說明

【附表三】
資本適足率

【附表四】
資本結構

【附表五】
資本結構工具說明

【附表六】
信用風險管理制度-標準法

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內部評等法

【附表七】

信用風險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

【附表八】

信用風險抵減-標準法

信用風險抵減-內部評等法

【附表九】
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風險成份分析

【附表十】

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差異

【附表十一】
作業風險管理制度

【附表十二】
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基本指標法及標準法

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進階衡量法

【附表十三】
市場風險管理制度-標準法

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模型法

【附表十四】
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

【附表十五】
市場風險值

【附表十六】
風險值與實際損益之比較暨回顧測試穿透例外數之分析

【附表十七】
回顧測試之實際損益重大偏離值分析

【附表十八】
資產證券化管理制度  

【附表十九】
資產證券化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依交易類型

【附表二十】
銀行簿利率風險管理制度

銀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揭露之問題與解答
一、適用範圍

二、資本適足性

三、信用風險

四、作業風險

五、市場風險

六、資產證券化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