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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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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1000001774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9、13 條條文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9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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