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於99.06.10公佈修正草案,地方特考三、四等考試可能有以下變動:1.法學緒論改為地方自治法規;2.增列客家事務行政類科;3.衛生技術等類科之專業科目變更。而地方特考五等亦有變動,其項目為: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改為全選擇題,考試時間由2小時變為1小時。2.增列社會工作、交通行政、博物館管理、資訊處理等四個類科。
●地方特考三、四等考試科目變更
◎共同科目變更:法學緒論改為地方自治法規
地方特考三、四等之共同科目,原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與英文,刪除法學緒論,改為地方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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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考科 |
修正後考科 |
地方特考三、四等 |
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 |
法學知識(憲法、地方自治法規) |
法學緒論變更為地方自治法規,對於地方特考三、四等一般民政、戶政的考生來說沒有太大影響,不必因為考科變易而另外準備,因為三等專業科目中已有「地方政府與自治」、四等已有「地方自治概要」搭配法規準備有好無壞,而且仍可同時報考高普考。達到一次準備、多次上榜機會的效益。
◎部份類科之專業科目變更
地方特考三等衛生技術、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工業行政、測量製圖、公職語言治療師等類科專業科目變更。四等衛生技術、法律政風、財經政風、測量製圖等類科專業科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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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考科 |
修正後考科 |
地方特考三等
衛生技術 |
1.醫用微生物學(細菌、寄生蟲、黴菌)
2.醫用病毒學
3.血清免疫學
4.生物技術學
5.公共衛生學
6.生物統計學 |
1.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2.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3.衛生行政與法規
4.生物技術學
5.公共衛生學
6.生物統計學 |
地方特考四等
衛生技術 |
1.血清免疫學概要
2.醫用微生物學概要
3.醫用病毒學概要
4.生物技術學概要 |
1.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概要
2.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3.流行病學概要
4.生物技術學概要 |
●錄取分發地區變更
地方特考仍維持分區考試、分區錄取的特色,但原本分為九區錄取、訓練期間不得辦理改分配,即將改為一縣市為一個錄取分發區,且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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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辦法 |
修正後辦法 |
地方特考三、四等 |
1.分臺北市、高雄市、台灣北區、台灣中區、台灣南區、台灣東區、澎湖、連江等九區錄取。
2.規定訓練期間不得辦理改分配。 |
1.以每一直轄市、縣市為一錄取分發區。
2.不強制規定訓練期間不得辦理改分配,但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實務訓練。 |
●新增客家事務行政類科
地方特考三、四等皆新增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考試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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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三等 |
地方特考四等 |
客家事務行政 |
1.行政法
2.行政學
3.社會學
4.公共政策
5.客家歷史與文化
6.客家政治與經濟 |
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4.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
※正確考情依主管機關正式公告為準
想了解相關考試資訊:
一般行政、財稅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一般民政、經建行政、戶政、衛生技術、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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