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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公告:地方特考三四等考科變動

【日期:2010.06.10╱考選部公佈╱三民輔考整理 】

考選部於99.06.10公佈修正草案,地方特考三、四等考試可能有以下變動:1.法學緒論改為地方自治法規;2.增列客家事務行政類科;3.衛生技術等類科之專業科目變更。而地方特考五等亦有變動,其項目為: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改為全選擇題,考試時間由2小時變為1小時。2.增列社會工作、交通行政、博物館管理、資訊處理等四個類科。

 

●地方特考三、四等考試科目變更
◎共同科目變更:法學緒論改為地方自治法規
地方特考三、四等之共同科目,原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與英文,刪除法學緒論,改為地方自治法規。

 

現行考科

修正後考科

地方特考三、四等

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

法學知識(憲法、地方自治法規

 

法學緒論變更為地方自治法規,對於地方特考三、四等一般民政戶政的考生來說沒有太大影響,不必因為考科變易而另外準備,因為三等專業科目中已有「地方政府與自治」、四等已有「地方自治概要」搭配法規準備有好無壞,而且仍可同時報考高普考。達到一次準備、多次上榜機會的效益。

 

◎部份類科之專業科目變更
地方特考三等衛生技術、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工業行政、測量製圖、公職語言治療師等類科專業科目變更。四等衛生技術、法律政風、財經政風、測量製圖等類科專業科目變更。

 

現行考科

修正後考科

地方特考三等

衛生技術

1.醫用微生物學(細菌、寄生蟲、黴菌)

2.醫用病毒學

3.血清免疫學

4.生物技術學

5.公共衛生學

6.生物統計學

1.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2.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3.衛生行政與法規

4.生物技術學

5.公共衛生學

6.生物統計學

地方特考四等

衛生技術

1.血清免疫學概要

2.醫用微生物學概要

3.醫用病毒學概要

4.生物技術學概要

1.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概要

2.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3.流行病學概要

4.生物技術學概要

 

●錄取分發地區變更
地方特考仍維持分區考試、分區錄取的特色,但原本分為九區錄取、訓練期間不得辦理改分配,即將改為一縣市為一個錄取分發區,且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實務訓練。

 

現行辦法

修正後辦法

地方特考三、四等

1.分臺北市、高雄市、台灣北區、台灣中區、台灣南區、台灣東區、澎湖、連江等九區錄取。

2.規定訓練期間不得辦理改分配。

1.以每一直轄市、縣市為一錄取分發區。

2.不強制規定訓練期間不得辦理改分配,但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實務訓練

 

●新增客家事務行政類科
地方特考三、四等皆新增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考試科目如下:

 

地方特考三等

地方特考四等

客家事務行政

1.行政法

2.行政學

3.社會學

4.公共政策

5.客家歷史與文化

6.客家政治與經濟

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4.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正確考情依主管機關正式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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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財稅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一般民政經建行政戶政衛生技術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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