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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修正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並自98年5月6日起施行 【 日期:2009/05/12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

編號

規格標準

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含圖式及識別號碼)。

具備之功能:

(一)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二)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不得具備之功能:

(一)文書、程式、公式及計算式之文數字編輯、記憶功能。

(二)超出MRMCM+M-GT數據儲存功能。

(三)使用者儲存程式或功能鍵以外之內建程式功能。

(四)發聲、列印報表及內建振動器。

(五)外插擴充卡、記憶卡及各種通訊功能

(六)外接電源功能。

目前51款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品牌機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國家考試得使用之電子計算器規格,特訂定本要點。
二、合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或工廠(以下簡稱廠商)生產或代理之電子計算器得向本部申請核定為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三、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由本部評選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符合檢測證明。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進口產品免附,但須附代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委託生產者須附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商之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電子計算器功能屬附表一規格標準二之(一)者,廠商得不檢附前項(一)之檢測證明。
第一項檢驗機構由本部公告,申請書之記載事項及其格式如附表二。
四、本部定期受理廠商申請,依實際需要辦理審查及公告。公告事項包括:合格電子計算器之廠牌、型號、生產廠商或代理商。
五、本部應成立審查小組進行申請案件之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由部長遴聘本部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四人組成,並指派本部代表一人擔任召集人,聘期二年,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六、審查小組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決,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七、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團體及申請廠商派員列席說明。
審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人員兼辦。
八、經本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如有規格之改變,原申請廠商應重新向本部申請。

 

※正確考情依主管機關正式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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