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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大班 應設1名以上幼教師

【2014.04.30教育廣播電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30)召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公聽會,教育部強調,為確保幼教品質,幼兒園大班應該有1名以上幼教老師,對於原托兒所改制成幼兒園所需的幼教老師,也給予5年過渡緩衝期,讓幼兒園可補足人力。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0號由民進黨立委何欣純擔任主席,邀請專家學者、教育團體等出席「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公聽會,對於有立委提案修法,取消幼兒園5歲班(大班)需有1名幼教老師規定,教育部常務次長林淑真表示,考量5歲幼兒即將進入國小,為做好幼小銜接,還是應該維持原條文,讓幼兒園大班有1名以上的幼教老師。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總會長施文仁則認為,教保員絕不比有教師證的幼教老師差,但幼托整合後,教保員就不能獨立帶大班,成為幼托整合後的受害者,支持立委修法不是要消滅幼教師,而是維護教保員原有工作權。

臺北市立大學幼兒教育系副教授邱志鵬也認為,如果教保員能當園長,卻不能單獨帶大班,屬於幼照法內部矛盾,能擔任園長者應該具備教師資格,而套配是教保服務人員取得幼教老師資格的管道應該暢通。至於立委研議修法,讓「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當現場有教保服務人員時,可協同教學。」教育部常務次長林淑真表示,開放不具教保資格人員協同教學,除了資格認定有爭議外,也擔心幼兒園才藝化問題,還是應該維持原條文,讓不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圖為: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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