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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2014.08.14考試院】
考試院院會14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考試法已於民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為期新制順利實施,並配合各項考試實務運作情形,故通盤檢討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 配合母法有關應考人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規定,增訂同項考試之定義。
- 增訂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等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規定。
- 增訂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等事由,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規定。
- 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為3年。
- 增訂應試科目命題大綱之法源依據。
- 配合國家考試實施網路無紙化報名及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公布施行,增訂報名表件紙本檔案及掃描影像檔之保管年限及例外處理程序。
- 增訂考選部得視報名人數、考試性質、兼顧政府人力設備經費等因素,於適當地區分設考區之規定。
- 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者,限期不得應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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