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103學年度公幼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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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初試 複試
項目 報名 考試 放榜 報名 考試 放榜
日期 103.06.11-06.13 103.06.21
(六)
103.06.22
(日)
103.06.25
(三)
103.06.28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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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至辦理初試日止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7條各款情形者。

報名資格

(一)具備幼兒(稚)園教師資格。
(二)符合幼照法第56條,幼照法施行前已取得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之日在職之現人員。
(三)符合幼照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幼照法施行之日未在職但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四)符合93年12月23日發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者: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保相關院系所位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幼兒(稚)園教師育學程或取得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 行前已修兒童福利專人員訓練實方案乙類、丙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93年12月23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者。
4、普通考試相當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 會行政、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工作職系合實授委任第三等以上任用資格,應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五)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者:本辦法施行(93年12月23日)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視本辦法專。
(六)現職學生(專科以上)報考本項甄選,報名時尚未取得教保員資格之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者:
1、現職學生請檢附在學證明書、切結書 (附件1),切結須於103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
2、未依期限繳驗或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其所繳報名費不得申請退費,如有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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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試:筆試

電腦評分閱卷,每科各50題選擇題,每科滿分為100分

考試科目 命題範圍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1、幼兒生理動作、健康與安全。
2、幼兒認知發展與輔導。
3、幼兒語言發展與輔導。
4、幼兒社會情緒發展與輔導。
5、幼兒教保行政與法令
6、親職教育。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1、課程設計。
2、教材教法。
3、幼兒園環境規劃。
4、幼兒教保教學評量。
5、班級經營與專業倫理。

複試:試教及口試

項目 科目及單元 評分原則 備註
試教 題庫抽題 教學內容(30分)
教學技巧及創意(40分)
儀態與表達(30分)
試教前30分鐘抽籤決定試教主題,教具、器材如投影機...等,請應考人自備,試教時無學生;不得附教案。
口試 幼兒教保及行政相關問題 專業理念(40分)
專業能力(30分)
專業態度(30分)
不得攜帶任何資料進入試場考場(如作品、器材、教學檔案、個人檔案、教具、通訊器材等)。

總成績計算

  • 筆試50%、試教30%、口試20%

考試地點免費資料索取>>

  • 初試、複試:新進國小(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4號)。

※資料來源:台南市教育局。正確考試資訊依正式簡章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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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首辦公幼教保員、幼教師聯合甄選 4月底開始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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