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7.06 經濟部令: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802415590 號令增訂發布第 3-1 條條文
第 3-1
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應檢送專撥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加蓋分公司及在臺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並經會計師於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增加或減少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應檢送增減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基準日前一日試算表及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加蓋分公司及在臺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並經會計師於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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