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技術與醫檢醫護相關法規更多最新法規 >>

訂定醫師對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施作非為醫療必要之美容手術,為「醫師法」第28條之4第1款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衛部醫字第1031661030號

主  旨:訂定「醫師對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施作非為醫療必要之美容手術(項目如附件),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款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款。

部  長 邱文達

附件

醫師對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施作非為醫療必要之美容手術項目:眼部整形、鼻部整形、植髮、抽脂、削骨、臉部削骨、顱顏重整、拉皮、胸部整形(縮乳及隆乳)。

索取相關資料

醫事檢驗師 營養師 護理師 衛生技術
衛生行政 了解公職國營考試    
延伸閱讀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