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規更多最新法規 >>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勞職管字第1020509450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關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與其他機關(不含各級學校、短期補習班、幼兒園)簽訂工作承攬契約後,指派所聘僱之外籍教師前往指定地點從事教學工作,如該外籍教師之任教行為係純為履行其受僱人之義務,可認其非為他人從事工作,尚難認雇主之行為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違,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潘世偉

索取相關資料

鐵路特考 郵局招考 一般警察 移民署
高普考 地方特考 初考 台電中油台水
延伸閱讀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