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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勞資3字第1010126744號
核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有關設置糾察線之定義及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一、
罷工糾察線,指工會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罷工糾察線,勸諭支持罷工。故糾察線之設置為罷工之附隨行為,非單獨之爭議行為。
二、 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得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方式進行。
三、 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時,應指派足以辨識身分之糾察員維持現場秩序。
四、 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主 任 委 員 王如玄 公假
政務副主任委員 潘世偉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