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經商字第09900673260號  

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

部長 施顏祥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二、規費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準則所定規費之收費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第十一條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查閱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加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查閱後申請下列文件之影本者,應另繳納費用如下:
一、公司登記表、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每份十元。

二、前款以外文件者,每一張以二元計算。
僅申請提供前項文件之影本,而不申請查閱者,除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繳納費用外,應另繳納審查費一百元。
抄錄公司登記表,每份應繳納抄錄費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登記表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抄錄費一百元。
抄錄其他事項,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應繳納抄錄費三百元。

附: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資料來源:經濟部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