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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規定

法律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四十四 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四十五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3.5台財稅字第09804516500號
摘要: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規定 
主旨: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稅法

稅法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及倍數







第四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第四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

二、未依限申報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

一、短、漏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

二、短、漏報之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

處應納稅額○.五倍之罰鍰。

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如同時有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暨非屬前述財產者,其應納稅額之處罰倍數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

處所漏稅額○.四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八倍之罰鍰。

(短、漏報之財產如同時有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暨非屬前述財產者,其所漏稅額之處罰倍數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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