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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第10、12、15、29、37條】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157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12、15、29、3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 10 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短期債務:係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及其他短期借款。
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及原提供擔保品時報經本會核准之文號。
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保險業經本會許可,因資金運用目的,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所生之短期債務。
應付商業本票及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商業本票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票面金額衡量。
二、應付款項:係各項應付款,如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付款等。
(一)應付票據:係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債權金額衡量。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二)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係直接簽單業務之賠款,已進行賠款給付程序,惟被保險人尚未領取之保險賠款與給付屬之。
(三)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因分進再保業務應攤付之再保賠款與給付屬之。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依分入再保合約及其未達期間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妥為估計。
(四)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金、代理費、手續費皆屬之。
(五)應付再保往來款項:係與保險同業間因分出入再保業務發生之相互往來之應付款項,包括資產負債表日按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之分出入再保業務款項。
再保險分出入之應收款及應付款不得互抵,但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第四十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款、利息、股息紅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三、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四、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工具應分類為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一)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二)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三)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商品金融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六、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七、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連結,並以交付該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負債,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
八、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公司債。應付債券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債券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債券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九、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第五款至第九款之其他金融負債。
十一、保險負債:係保險業應依規定提列之各項準備。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尚未滿期之保險費作為責任準備者。
(二)賠款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賠款準備者。依已報未付及未報保險賠款提存之賠款準備,應分別註明。
(三)責任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責任準備者。
(四)特別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者。
(五)保費不足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者。
(六)負債適足準備: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之負債適足性測試所需增提之負債適足準備。
(七)其他準備:係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及第十二款之準備者。
十二、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係指保險業發行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商品,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準備者。
十三、外匯價格變動準備: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者。
十四、負債準備:係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負債準備應於保險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保險業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五、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六、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預收款項、遞延手續費收入、存入保證金、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營業損失準備、信託代理及保證負債、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及其他什項負債等。
預收款項係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保費、提供勞務之預收定金等。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遞延手續費收入係保險業因銷售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商品,屬於投資管理服務而收取之手續費收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規定認列之遞延手續費收入。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遞延取得成本項目配合一致。
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係因分出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定各接受分出同業存入之履約保證金。
營業損失準備係就保險業調降營業稅金額扣除當期轉銷之逾期債權及應提列備抵呆帳額後之餘額,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存之準備。
十七、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負債:係凡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負債總和皆屬之。
前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與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及第三十九號規定辦理。

第 12 條  保險業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包括折舊與攤銷費用及員工福利費用等。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保險業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營業收入: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保、分入、分出再保而累積之收入(益)及因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損失均屬之。
(一)保費收入:係經營保險及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且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可將保險費認列為收入者均屬之。再保費支出及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應列為保費收入之減項,以自留滿期保費收入表達。
直接簽單保費收入應完整包含財務報告期間內財產保險所有簽單(保險單之製作、批改)承保或批改確定之保費;人身保險所有核准承保或簽發保單後且已收取保費者。
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收入。
再保費支出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依分出再保合約於財務報告包含期間內,為分散保險風險攤回賠款,就已發生之直接簽單保費及分入業務再保費收入應支付予再保同業再保費支出。財產保險再保費支出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配合一致。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支出。
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二)再保佣金收入:係分出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佣金收入。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支出配合一致。
(三)手續費收入:係指經營保險業務所收取之相關手續費收入,包括下列項目:
1.直接承保業務收入之手續費收入,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向要保人收取之所有費用,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後置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2.因經營前揭業務而自交易對手取得之銷售獎金或折讓。
3.再保業務收入之轉保手續費收入。
4.其他手續費收入。
(四)淨投資損益:係指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損失,包括利息收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已實現損益、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損益之已實現損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兌換損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等;除利息收入外,前述各項投資損益應以淨額列示。
1.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或其他金融資產等資金運用所得之利息。
2.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3.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及股息紅利。
4.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
5.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損益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所產生之損益。
6.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7.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保險業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損益。
8.兌換損益:係貨幣性外幣投資本金及孳息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評價及避險之損益。
9.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係指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及沖抵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本期淨變動。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本期收回及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額。
10.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係投資性不動產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及因出租或出售所獲得之利益及損失皆屬之。
11.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投資資產(包含投資性不動產)其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12.其他淨投資損益:凡投資活動所產生之損益,惟非屬上列各項目者屬之。
(五)其他營業收入:係凡業務上之收入(益),惟非屬上列各項項目者屬之,如非因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兌換利益。
(六)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收益:係凡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定義之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收益總和皆屬之。
二、營業成本: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保、分入、分出再保、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交易而累積之支出(損失)均屬之。
(一)保險賠款與給付: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發生之已付賠款支出、處理理賠事務所發生之理賠費用及因分入再保業務所發生之再保賠款均屬之。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應列為保險賠款與給付之減項,以自留保險賠款與給付表達。
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已付賠款、理賠費用與給付向再保險同業攤回之賠款、理賠費用與給付屬之。
(二)保險負債淨變動:係包括賠款準備淨變動、責任準備淨變動、特別準備淨變動、保費不足準備淨變動、負債適足準備淨變動及其他準備淨變動。
1.賠款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賠款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賠款準備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賠款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分出賠款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2.責任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責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責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責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分出責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3.特別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屬之。
4.保費不足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保費不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保費不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分出保費不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5.負債適足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負債適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負債適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負債適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分出負債適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6.其他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其他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屬之。
(三)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淨變動:係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當期變動數列入損益者屬之。
(四)承保費用:係承保業務一切調查、體格檢查及其他直接發生之費用。
(五)佣金費用: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及因分入再保業務所支付佣金與盈餘佣金均屬之。
直接簽單業務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其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項目配合一致。
再保佣金支出,係分入再保險業務所支付之各項佣金支出,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收入項目配合一致。
(六)其他營業成本:係凡業務上之支出、損失,惟非屬上列各項項目者屬之,如遞延取得成本之攤銷、安定基金支出、支付借入款及再保存入保證金之各項利息支出、及非因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兌換損失等。
安定基金支出係依規定提存之安定基金準備。
(七)財務成本:係包括各類負債之利息、公允價值避險工具與調整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現金流量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自權益分類至損益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八)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費用:係凡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定義之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費用總和皆屬之。
三、營業費用:係包括業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
(一)業務費用:係本期因經營保險及投資業務所應間接負擔(非屬營業成本所列示各項目)之支出,包括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呆帳費用、再保險資產減損損失及其他等各項費用。
(二)管理費用:係凡本期因管理發生之支出屬之,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其他等各項費用。
(三)員工訓練費用:係凡因從事員工訓練所發生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其他等各項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支出:係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包括非因主要營業項目所產生之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損益、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及負債性特別股股息等。
五、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淨額。
六、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七、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兩款之淨額。
八、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九、本期淨利(淨損):係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及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稅等。
十一、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十二、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三、當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四、當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五、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 15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因發行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於財務報表中認列之金額及其風險性質與範圍之相關資訊,包括下列項目:
(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第三十七(a) 段規定之會計政策應揭露事項。
(二)認列之資產、負債、股東權益、收益、費損金額及具重大影響之假設決定過程,並揭露所有比較報表期間保險負債及再保險資產變動之調節、限制使用特定資產之資產區隔要求、估計及假設改變之影響、採用負債適足性測試所認列之損失、及因分出再保而認列之當期利益及損失與若將購買再保險之利益及損失予以遞延及攤銷,其當期攤銷數及期初與期末未攤銷餘額。
(三)風險管理之目標、政策、程序及方法。
(四)保險風險之敏感度分析、風險集中情形、理賠發展趨勢,及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等資訊。
(五)其他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十、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應依格式 A 揭露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層級資訊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一、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四、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五、主要營業用資產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添置、營建、閒置或出售。
十六、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七、重大災害損失。
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員工福利相關資訊。
二十一、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者,應依符合及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以附表方式於附註分別揭露其資產、負債、收益、費用之內容及金額。另因經營前揭業務而自交易對手取得之銷售獎金或折讓亦應揭露。
二十二、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分別依強制與非強制保險揭露自留滿期毛保險費金額,並列示其計算過程。
二十三、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分別依強制與非強制保險揭露自留賠款金額,並列示其計算過程。
二十四、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依險別揭露每一危險單位保險之自留限額。
二十五、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者,應以附表方式附註揭露其資產與負債及收入與成本等資訊。(格式 B~C)
二十六、資金委託證券投信事業或證券投顧事業代為操作管理之投資項目、資金額度。
二十七、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規定之營運部門資訊。
二十八、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二十九、受讓或讓與其他保險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三十、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三十一、大陸投資資訊。
三十二、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三、投資衍生工具相關資訊。
三十四、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三十五、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三十六、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七、外匯價格準備金機制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避險策略及曝險情形及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對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及計算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
三十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及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第 29 條  保險業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六-一)
(二)應收票據明細表。(格式六-二)
(三)應收保費明細表。(格式六-三)
(四)其他應收款明細表。(格式六-四)
(五)待出售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五)
(六)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六-六)
(七)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七)
(八)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六-八)
(九)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九)
(十)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明細表。(格式六-九之一)
(十一)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九之二)
(十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六-十-一)
(十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十-二)
(十四)其他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六-十一)
(十五)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格式六-十二-一)
(十六)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六-十二-二)
(十七)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十二-三)
(十八)放款明細表。(格式六-十三)
(十九)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明細表。(格式六-十四)
(二十)應收及應付再保往來款項明細表。(格式六-十五)
(二十一)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格式六-十六-一)
(二十二)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六-十六-二)
(二十三)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十六-三)
(二十四)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六-十七)
(二十五)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格式六-十八)
(二十六)其他資產明細表。(格式六-十九-一)
(二十七)其他資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十九-二)
(二十八)短期債務明細表。(格式七-一)
(二十九)應付票據明細表。(格式七-二)
(三十)應付保險及再保賠款與給付明細表。(格式七-三)
(三十一)其他應付款明細表。(格式七-四)
(三十二)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五)
(三十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七-六)
(三十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七)
(三十五)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七-八)
(三十六)應付債券明細表。(格式七-九)
(三十七)特別股負債明細表。(格式七-十)
(三十八)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七-十一)
(三十九)未滿期保費準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七-十二)
(四十)賠款準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七-十三)
(四十一)責任準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七-十四)
(四十二)特別準備負債變動明細表(格式七-十五-一)
(四十三)外匯價格變動準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七-十五之一)
(四十四)特別盈餘公積(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變動明細表(格式七-十五-二)
(四十五)特別盈餘公積(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提存計算表(格式七-十五-三)
(四十六)特別盈餘公積(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收回計算表(格式七-十五-四)
(四十七)保費不足準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七-十六)
(四十八)負債適足準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七-十七)
(四十九)其他準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七-十八)
(五十)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七-十九)
(五十一)負債準備明細表。(格式七-二十)
(五十二)遞延所得稅負債。(格式七-二十一)
(五十三)其他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二十二)
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一)自留滿期保費收入明細表。(格式八-一)
(二)利息收入明細表。(格式八-二)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明細表。(格式八-三)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八-三之一)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八-三之二)
(六)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損益之已實現損益損益明細表。(格式八-三之三)
(七)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八-三之四)
(八)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明細表。(格式八-四)
(九)兌換損益明細表。(格式八-五)
(十)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明細表。(格式八-六)
(十一)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明細表。(格式八-七)
(十二)其他淨投資損益明細表。(格式八-八)
(十三)其他營業收入及成本明細表。(格式八-九)
(十四)自留保險賠款與給付明細表。(格式八-十)
(十五)佣金費用明細表。(格式八-十一)
(十六)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明細表。(格式八-十一之一)
(十七)財務成本明細表。(格式八-十二)
(十八)業務費用明細表。(格式八-十三)
(十九)管理費用明細表。(格式八-十四)
(二十)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表。(格式八-十五)
(二十一)營業外收入及支出明細表。(格式八-十六)
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第 37 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附件

格式一 資產負債表.doc
格式二 綜合損益表.doc
格式七-十五之一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變動明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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