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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婚喪生及子女教育補助標準

 

項      目

補助標準
(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限            制

結婚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未滿六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父母
配偶
死亡

五個月
薪俸額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子女
死亡

三個月
薪俸額

說明:
一、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二、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三、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四、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五、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為五個月薪俸額。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額度給支

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後兩年,二、三專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三年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高中

公立

3,800

私立

13,500

高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自給自足班

7,3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

公私立

500

國小

公私立

500

說明:
一、單位:新臺幣元。
二、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
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申請期限: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四、繳驗證件: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學生證(國中、國小除學生證外,亦 得以收費單據代之)。
五、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六、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享有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七、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或重修者,不得重複請領。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標準支給。
十一、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含綜合高中)實用技能班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一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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