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考試公告

報名日期:101年9月11日至9月24日止

考試日期:101年12月15日至12月17日

暫定需用名額:三等 / 四等 / 五等
職缺所在:三等 / 四等 / 五等

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

本項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考試地點分別在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金門及連江等12地區。

錄取分發區





























所屬考區


台南
桃園









考試地點


/
新北市



/
新北市


台南


桃園縣


/
新北市
新竹市















備註: 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
  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
  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
  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
  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

地方特考-錄取、訓練、保留資格

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參考其志願,依其考試成績分配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 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暨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訓練。訓練期間,不得辦理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保留資格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為: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3.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4.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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