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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定報名時間(每年固定時間招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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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9月22日至10月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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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預定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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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2月26日至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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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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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考試地點分別在臺北、臺中、高雄、花蓮、澎湖、金門及馬祖等7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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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地點 |
臺北縣市 |
高雄縣市 |
臺北縣市 |
臺中縣市 |
高雄縣市 |
花蓮縣 |
澎湖縣 |
金門縣 |
連江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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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
考區 |
北部 |
南部 |
北部 |
中部 |
南部 |
東部 |
澎湖 |
金門 |
馬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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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
分發 |
臺北市 |
高雄市 |
臺灣省
北區 |
臺灣省
中區 |
臺灣省
南區 |
臺灣省
東區 |
臺灣省
澎湖區 |
福建省
金門區 |
福建省
連江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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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臺灣省北區包括: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
臺灣省中區包括:苗栗縣、臺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臺灣省南區包括: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
臺灣省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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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錄取與相關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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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參考其志願,依其考試成績分配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
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暨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訓練。訓練期間,不得辦理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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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留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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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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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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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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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
97年度考試簡章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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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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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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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考 |
地方特考 |
行政警察 |
關務特考 |
郵政考試 |
司法特考 |
地政士 |
記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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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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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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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甄試 |
教師檢定 |
CFA |
證券分析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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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規劃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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