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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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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891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0 條條文;刪除第 29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9 條 (刪除)

第 4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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