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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藥師法條文【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4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應藥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前,於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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