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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除第36條之1外,自100年11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補登)
院臺教字第1000060556號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除第三十六條之一外,定自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施行。

院  長 吳敦義 請假
副 院 長 陳 冲 代行

 

連結:

100.06.22:增訂並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文【修正第 2、12~14、20~28、30、36、38 條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 14-1、3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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