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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國(三)字第1010169950C號 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所稱「每年」,指各該年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計算之。幼兒園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後完成改制、幼兒園取得設立許可未滿一年或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改制、取得設立許可及任職之完整月數,按比例計算之。 部 長 蔣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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