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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防法條文【修正第3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1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1 條條文

第 31 條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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