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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訂定全文共 11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 101084013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指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之家庭。
						
						第 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時,應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內容應載明通報事由、兒童、少年及父母、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基本資料、連絡方式及其他相關資訊。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第 5 
						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應視個案需求結合社政、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整合性服務。
						前項服務之內容如下:
						一、社政:提供關懷訪視、經濟補助、托育補助、社會救助及其他生活輔導服務。
						二、警政:提供人身安全維護、觸法預防及失蹤人口協尋。
						三、教育:提供就學權益維護與學生輔導及認輔服務。
						四、戶政:提供個案身分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
						五、衛生:提供心理衛生及就醫服務。
						六、財政:提供稅務諮詢服務。
						七、金融管理:提供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督導。
						八、勞政: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九、其他機關之必要服務。
						第一項整合性服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書面為之。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提供整合性服務,應實施個案管理,追蹤及確認服務狀況及進度,做成個案紀錄。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第五條提供服務相關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業務聯繫會報。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戶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及其他必要機關,辦理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宣導、通報與協助之教育訓練。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辦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進行評估、訪視、個案管理及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10 條  本辦法所定通報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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