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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4項所定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臺訓(三)字第1010046968C號
核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如下:

一、國民小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2、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國民中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2、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部  長 蔣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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