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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勞職管字第1010003872號
核釋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依工作場所所在地指定在國內下列新聞紙之一家刊登地區版求才廣告三日,且刊登求才廣告字體應清晰可辨識(版面及字體大小如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一、 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臺灣時報、中華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

二、 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更生日報。

三、 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

另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勞職許字第○九七○五○三二六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 任 委 員 王如玄 公假
政務副主任委員 潘世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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