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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9條第2項第5款、第6款及第21條第2項所稱「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之各項津貼、補助項目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勞職業字第1010501074號
有關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如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立即上工計畫、就業啟航計畫、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漁船船主進用失業者從事漁船船員獎助要點、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九二一震災僱用災民獎勵辦法、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企業型、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及政府機關核發提供就業之人事補助費。

主任委員 王如玄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職業訓練局局長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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