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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勞動2字第1000132515號
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
附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