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補登)
勞資3字第1000125342號
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398號
主 旨: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範圍如下:
一、國防部本部、參謀本部、軍備局、總政治作戰局、主計局、軍醫局、各司令部等暨其所屬之機構及部隊。
二、國防部設立之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
主任委員 王如玄
部 長 高華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