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修正「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052881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8、10 條條文;第 5、8 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5 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第 8 條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八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