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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6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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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台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
一、 上市、上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其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如為94年度之庫藏股票交易損失,仍得依本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第2點規定,將其以當(94)年度稅後盈餘沖抵之金額,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附釋例一);如為95年度以後年度之庫藏股票交易損失,上市、上櫃公司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並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或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計算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附釋例二)。

二、 依前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如有由87年度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依本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第3點及第4點規定計算,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部  長 李述德

釋例一:
假設A公司94年4月1日轉讓庫藏股票發生損失1,500萬元,帳載相關股東權益科目及該損失沖抵金額如下:

依據本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規定,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於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餘後,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依此,A公司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沖抵當年度(94年度)之稅後盈餘150萬元,得列為計算94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至沖抵93年度盈餘200萬元部分,93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仍應適用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故不得列為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釋例二:
假設B公司96年3月1日轉讓庫藏股票發生損失2,100萬元,帳載相關股東權益科目及該損失沖抵金額如下:

依據本令規定,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於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後,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餘者,如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或87年度至庫藏股票交易上上年度(94年度)之保留盈餘後,仍有不足而依序再沖抵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時,得分別列為計算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依此,B公司96年度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沖抵屬上年度(95年度)稅後盈餘300萬元及庫藏股票交易當年度(96年度)稅後盈餘400萬元部分,得分別列為計算95年度及96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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