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核釋「所得稅法」第43條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台財稅字第09800470990號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其適用本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及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規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時,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廢止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認定。
二、 營利事業遇有合併或轉讓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受控交易金額後認定。

部  長 李述德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