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 |我有疑問 |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104007300號 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者,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之前1日止。 部 長 劉憶如
想了解更多請按此此此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