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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104007300號
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者,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之前1日止。

部  長 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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