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 |我有疑問 |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 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李述德
想了解更多請按此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