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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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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台財稅字第10004507500號
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管理遺產之權限,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納稅義務人而未依法申報或已依法申報而有短漏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遺產稅及裁處罰鍰後,得以遺產繳納,如逾限未繳經移送強制執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對遺產執行;遺產管理人性質上係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應免對其固有財產執行。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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