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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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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稅法第9條:共有房地經協議分層管理使用者,可按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法律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 
關係法令:土地稅法第17條、土地稅法第41條、土地稅法第54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2010.10.04台財稅字第09904105230號
摘要:共有房地經協議分層管理使用者,可按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主旨:
一、共有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就其持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
地要件之樓層,准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各稽徵機關核准是類案件時,應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41條、第5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土地稅法 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稅法第17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土地稅法第41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法第54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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