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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4 條條文

第 44 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
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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