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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院臺財字第1010058943號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為百分之十二,並自一百零二年度生效。 院 長 陳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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