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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136條第5項規定,訂定保險公司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條件,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0661號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公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一) 經營艱困、財務狀況特殊或併購後需要下市或撤銷公開發行。

(二) 單一股東。

(三) 外商股東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投資,持股比例占該保險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且對保險商品或服務創新有具體貢獻,並經本會認定者。

三、保險公司依前點規定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依前點第一款條件申請者:依保險公司之申請個案認定。

(二) 依前點第二款條件申請者:

1、經濟部核發之營業登記事項卡影本。

2、保險公司出具之聲明書。

3、股東為外商時須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之核准函影本。

4、股東名冊。

(三) 依前點第三款條件申請者:

1、經濟部核發之營業登記事項卡影本。

2、保險公司出具之聲明書。

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之核准函影本。

4、外商股東名冊,並載明外商股東持股比例之計算。

四、 經許可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保險公司,若因情況變更致不符合原申請時之條件者,須依變更後之情況重新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五、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金管保三字第○九六○二○九七二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陳裕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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