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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公法字第10115603922號
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2項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指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或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至於二事業間若有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之情狀而達使一事業對另一事業有控制力時,亦屬於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主任委員 吳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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