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金管證投字第10000061812號
一、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訂定。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含承銷股票)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外國債券,不得含有下列標的:
(一)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二)
以本國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本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七○○三五○六四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陳裕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