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大陸證照不動產證照醫護證照英語學習法律證照
 

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
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98.08.19 交通部令:修正「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098008504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從業人員權益補償,以本細則第十七條所定之權益補償範圍為限。

第 4 條 本辦法所定之補償金,其資金來源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
前項離職或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其於移轉民營前參加公保,移轉後改投保勞保之留用人員,於移轉後五年內資遣退出勞保者,亦同。
前二項之補償金於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後辦理退保時,一次給付。但依法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原事業主管機關,其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項已領取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於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時,請領一次金給付者,由承保機構一次代扣原領之勞保補償金。請領年金給付者,由承保機構按月代扣應領老年年金數額之二分之一,至勞保補償金全數攤還為止,但攤還年限超過十年者,應以十年為期,計算每月平均應攤還數額,按月自被保險人應領之老年年金中代扣。
前項從業人員於未攤還全數勞保補償金前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遺屬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承保機構無須再為代扣攤還。
二、其遺屬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承保機構應一次代扣其補償金未攤還部分。但差額較應攤還之金額為低時,僅代扣與差額同金額之補償金。
從業人員領取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第三項但書事項。
補償金數額,應委由原承保機關核算並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依法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由原承保機關通知交通部收回補償金。 

 
 
 
免費考試講座
5/19(六)下午 02:00
公職、國營事業招考免費講座-蘆洲
5/19(六)下午 02:00
公職、國營事業招考免費講座-嘉義
5/19(六)下午 02:00
公職、國營事業招考免費講座-屏東
5/19(六)下午 02:00
公職、國營事業招考免費講座-新竹
5/19(六)下午 03:00
公職、國營事業招考免費講座-建國
5/19(六)下午 04:00
郵局招考免費講座-蘆洲
5/19(六)下午 02:00 (台北市)
郵局招考免費講座-台北
5/19(六)下午 02:00 (桃園市)
公職、國營事業招考免費講座-桃園
5/19(六)下午 02:00 (台中市)
郵局招考免費講座-台中
5/19(六)下午 03:00 (台北市)
郵局招考免費講座-宜蘭
 

相關資料索取
一般行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財稅行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教育行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會計(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戶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地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免費索取-準備要領、最新考訊
公務職缺入口網-更新資料索取
高普考、地方特考資料索取
我剛畢業,想了解公職國營事業考試資訊
 


 
 


 | 高普考 |  初 考 | 地方特考 | 行政警察 | 關務特考 | 郵政考試 | 司法特考 | 鐵路特考 |

| 記帳士 | 會計乙級 | 地政士 | 不動產經紀人 | 醫事檢驗師 | 護理師 | 領隊導遊人員 | 華語師資證照 |
|
教師甄試 | 教師檢定 CFA | 證券分析師 | 證券營業員 | 理財規劃人員 | 期貨營業員
|
 | 三民首頁 | 網路書店 | 網路刷卡 | 便利商店繳款
|

©三民補習班  台北 桃園 新竹 苗栗 台中 彰化 南投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屏東 基隆 宜蘭 全國服務
台北總部代表號 (02)2388-1051,傳真(02)2314-2049,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號3樓

台北站前服務處電話 (02)7728-5858,傳真(02)2311-2621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號

三重服務處電話 (02)7729-3755,傳真(02)2986-8029,地址: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335號1樓

板橋服務處電話 (02)2951-8880,傳真(02)2951-1581,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館前東路33號1樓

桃園服務處電話 (03)271-4658,傳真(03)336-4935,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民權路6號6樓

中壢服務處電話 (03)426-1911,傳真(03)426-1921,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路88號13樓

新竹服務處電話(03)621-4368,傳真(03)527-7653,地址:新竹市東門街39號1樓
台中復興服務處電話 (04)3702-5858,傳真(04)2220-7732,地址:台中市復興路四段80號1樓

台中逢甲服務處電話 (04)3707-4556,傳真(04)2451-5684,地址:台中市青海路二段365號1樓

台南中山服務處電話(06)703-4516,傳真(06)221-7901,地址: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91號3樓

台南成功服務處電話(06)222-1598,傳真(06)222-1597,地址:台南市北區成功路25號1樓

高雄中山服務處電話 (07)976-8899,傳真(07)235-1457,地址:高雄市中山一路162號8樓

高雄建國服務處電話 (07)976-9258,傳真(07)236-0049,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213號1樓

高雄鳳山服務處電話 (07)976-9838,傳真(07)799-7906,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422號